|
|
|
对市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
|
|
|
|
|
|
名称 :对市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章第九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 二)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 4号)第二章第六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第三章第十六条 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 《吉林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 部门建立和修改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备案;调查范围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审批,其中重要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办事条件 : 下列单位(部门)可以申报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市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和中央驻辽单位。 审批数量 :不限。 办理程序 : 1 、申报单位填写《辽源市统计调查项目批准(备案)申报表》。 2 、申报单位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材料。 3 、政务大厅窗口人员审理合格后,签署意见并盖章。 4 、统计调查实施单位按 市统计局 正式批复文件实施调查。 承诺时限: 即办。 报送材料目录: 1、以部 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函。 |
|
|
辽源执法 |
|
|
© 2007 辽源市统计局 |